《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整理版).docVIP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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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 目 录 前言 总则 一般规定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防突管理及培训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罚则 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煤矿企业;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解读】 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井长)分别是企业、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 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置防突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防突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完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度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和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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