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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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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 PAGE 2 — — PAGE 1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受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本市企业信息公示和管理,维护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信息公示提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其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以及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申请类型) 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具体指以下四种类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要求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更正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的; (四)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的。 第五条(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被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 第六条(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提交申请的,应在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的类型、能够据以指向特定的企业信息; (三)处理情况告知书的收件方式和地址。 根据申请类型的不同,应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 (一)举报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材料; (二)更正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材料; (三)疑问查询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企业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公示,但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信息内容; (四)不公示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交企业同意申请人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的书面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被查询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凭证内容应当确认申请人身份,注明查询的范围、凭证时效。书面凭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口头申请) 申请书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收该申请的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举报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处理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告知: (一)受理机关通过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二)受理机关通过核查,发现被举报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三)该企业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更正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处理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告知: (一)受理机关通过核查,未发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二)受理机关通过核查,发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不属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公示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条(疑问查询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处理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告知: (一)受理机关通过核查,未发现企业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二)受理机关通过核查,发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机关通过核查,发现被申请企业公示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存在漏报、虚假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四)依法不属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该企业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公示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不公示信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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