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横向垄断及纵向垄断的异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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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范例 指导参考 学习资料整理 试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异同 摘 要:本文以企业经营者为视角,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相关市场和协议方面的异同,运用理论分析实践判决中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豁免等问题,寻找法律责任规制不合理之处,以期对制度进行明确和改进。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 亚当? 斯密曾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写到,“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1] ”,这大概是对垄断的主体和行为最通俗易懂的描述。 我国《反垄断法》于 2008年实施,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制的目标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 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结合市场经济环境分析和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对明确判断垄断行为,实现反垄断法目的十分重要。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寻找法律适用的路径,明确规定并合理应对是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的意义所在。 一、垄断协议的界定 对比横向、纵向垄断协议,首先要关注其理论基础,明确相关概念及涵盖范围。 垄断协议是有独立法律地位及决策能力的市场经济主体,相互之间意思联络实施共同行为, 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达成协议[2] 。 根据现有定义,横向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 其主观上及行为上的要求具有意思联络,存在或实施共同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交易相对人定价权等[3] 。 二、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对比 ( 一) 行为主体 1.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 横向垄断协议主体是位于同一行业中的同一生产阶段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两者是独立的且具有相当的市 场地位,才能称得上是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 例如在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4] 中,且不论裁判的结果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单就案件中涉及到的主 体即防治协会与取得《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资格等级 证》的会员单位所签订的《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诚信自律公约》,所涉及的会员单位就是同一行业中同一生产阶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 2.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存在交易关系的经营者学理上关于纵向垄断协议主体的通说将其界定为,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存在交易关系的前后经营者或者上下经营者。 在纵向垄断协议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开出的第一张纵向垄断协议的罚单: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固定转售价格 案[5] 。 案件中,五粮液与全国 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并于2012 年对14家经销商的“ 低价、跨区、跨渠道” 违规销售给予处罚。 ( 二) 垄断协议对相关市场经济的影响及竞争效果分析 1.成立的市场条件 横向垄断协议中为了共同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经营者订立协议共同行动。 其订立的方式虽然也是采用协议或其他协同行为,但是方式多为默示。 横向垄断协议的案例并不显著,现有的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 协议纠纷案中,其并不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因此只能从其法律适用的判断上推断出其市场构成的条件是要求达到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经营者从事横向垄断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要达成体现的是一种对竞争的限制,实现的途径是靠交易相对人进行的。 从市场中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来看,纵向垄断协议以明示的附随合同居多。 比如在五粮液案中,五粮液集团对于五粮液销售的控制是通过 与分销商签署协议的形式达成的,依靠分销商的销售行为 实现对价格的整体控制。 2.危害程度 横向垄断协议危害市场直接且严重,其结果就是在经营环节中经营者之间不再产生竞争,形成统一透明的价格。这对于消费者来讲,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价格完全由经营者掌控。 而经营者之间的协议限制了新的参与者进入市场,市场活力不再。 纵向垄断协议间接且程度轻,法律规制相对弱。 要综合考虑达成垄断协议的目的和经营者具体的市场份额才能判断是否是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 比如在锐邦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6 ] 中,关于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性质的争议,就是要判断是否构 成排除、限制竞争。 3.公共利益抗辩 横向垄断协议的抗辩难度较大, 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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