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讲座]说说农技推广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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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提高推广效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5条②):“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技术支撑,传统的“一张嘴、两条腿、凭经验、靠感觉”的服务方式将退出历史舞台,这就需要强化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从不少地方看,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强问题目前依然突出。一些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严重缺乏,试验示范、检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日常工作难以开展;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缺乏专项资金,推广机构缺乏办公、试验示范场所和推广、培训设施;推广人员教育培训和知识更新制度不健全。为扭转上述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第28条①)“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   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28条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   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28条③):“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   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29条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   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17条):“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23条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以上五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原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仅对农业技术推广未验证先进性、适用性和违反自愿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两种情形时,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缺乏硬性约束,执法效果不理想,是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农技推广法立法后评估形成的共识。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专门制定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相关的违法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34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义务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35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7条)“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第38条):“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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