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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 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不得滥用此原则。 *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四种方式: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 1、和解 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 * 2、调解 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 3、仲裁 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 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 3、仲裁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4、诉讼 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 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4、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 第五节 回顾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 保险合同 复习题 1、保险合同的特性有哪些? 2、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何在? 5、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6、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 7、请解释什么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8、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 * (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 (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 *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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