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工作通知(代拟稿)》.pdfVIP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工作通知(代拟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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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的筹备工作, 我专委会根据有关要 ,编制完成了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 利水电工程)注册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和 《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 水电工程)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报批稿)》,现报上,并将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2008年7月,我专委会在收集国内外有关行业注册工程师相关 规定、深入有关单位进行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水利水电勘测设 计行业专家编写了 《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执业制度暂行 规定(初稿)》。规定明确了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的责任、 权利、义务,执业范围、签字文件具体要 、继续教育要求及监督管 理办法等。2008年12月,我专委会召开会议,邀请行业专家对初稿 进行了咨询,根据咨询意见形成了《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执业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9年6 月,我专委会委托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将《注 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会员单位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我专委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 了修改完善。 2015年5月,我专委会向水利部提交了《关于启动注册土木工 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工作的报告》,水利部同意2015年下 半年启动注册工作,2017 年7 月 1 日实施执业,并以办水总函 [2015]795号文商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注册执业工作,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督司已同意启动相关筹备工作。 为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筹备工作,2015 年6月~7月,我专委会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研 讨,编制完成了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工 作的通知(代拟稿)》和 《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执业制度 暂行规定 (报批稿)》。期间,就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 电工程)注册工作的通知(代拟稿)》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了多次 沟通,并按沟通意见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关于文件发布时间 (一)建议2015年8月底前印发《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水 利水电工程)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根据水利行业特点,经请示水利部同意,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执业工作2017年7月1 日实施。目前,编制的执 业文件比较完善,但不宜与注册文件同时印发,主要原因一是执业制 度文件发布的行政审批周期较长,二是距执业实施还有两年时间,期 间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均可能发生变化,与注册 文件同时印发容易导致执业制度文件不符合实施执业时的行业实际 情况。因此,建议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启动注册后,立 即开展 《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修 改完善、报批和发布工作,确保2016年7月1 日前印发。 附件1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为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根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 《关于 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 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决定于2015年10月1 日起开展注册土木 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 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规划编制等单位(以 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 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 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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