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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档案史志局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合同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单位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指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拟订单位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
审核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
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及各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单位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单位名义签订。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单位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第七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合同承办和履行部门应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自合同签订前的意向协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的工作,合同具体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合同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条 单位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审核工作。
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
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门责审核的内容是:
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其他应由财务部门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其他应由行政部门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合同审核表(已印发),写明合同的主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电子文本。
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相关的文件、签报和批复等。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合同的签约权限
第十五条 单位合同均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负责人授权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其他人员均无权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单位拟签订的以下合同,经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后,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负责人授权签订:
合同金额人民币二万元或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
赠予、赞助合同。
其他重大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接受合同管理部门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单位领导事先授权,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两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沟通。
第二十条 单位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单位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门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审查部门,按原审核程序审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只经过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审核;只涉及技术条款变更的,只经过相关业务或技术部门和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协商解决。
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构调解。
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并规范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与合同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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