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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及协商收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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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及
协商收费实施意见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管理,明确管线入廊、有偿使用等各项程序,落实管廊管理单位与管线单位的责任义务,保障管廊及管线的安全运行、科学管理,根据《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成府函〔2018〕59号)、《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总体规划》《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导则》等文件,经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成都城投集团、成都城市燃气公司、国网成都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中国联通成都分公司、四川广电网络成都分公司多次协商,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共同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地下综合管廊遵循强制入廊和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管线入廊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分区、新旧有别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成都市市辖区内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以下简称“管廊”),其他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市发改、财政、规划、城管、国土、经信(能源)、广电、水务、公安(交警)等部门参与,制定成都市市本级项目管廊管线入廊计划,并协调监督各相关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审议费用减免及应急保障等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划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期管线入廊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为管廊运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廊运营期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经信(能源)、广电、水务、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线的入廊协调和监管工作,作为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履行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协调做好本区域内的管线入廊管理工作。
管廊入廊收费单位,指负责市辖区(天府新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入廊合同签订、专户财务管理、有偿使用费用的统一收取等工作的单位。
管廊管理单位,指管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线单位按照入廊计划开展工作,履行管线入廊相关手续,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管线单位按照入廊计划与管廊入廊收费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并交费,按要求与管廊管理单位办理入廊手续,组织管线入廊施工,配合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线规划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
各管线单位应结合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各自管线建设规划,并明确管廊建设区域内入廊管线的类别、规模、投资、建设时序等指标;根据全市管廊建设任务,组织管线入廊工程规划(计划)编制,并进行充分论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及联席会议确定的入廊计划,编制自有管线入廊年度建设计划,实现与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七条(同步设计)
管线单位出资委托专业设计单位,配合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单位同步开展专项管线设计,并对入廊管线进行智能化专项设计,综合管廊设计单位与管线设计单位应相互协调,同时满足管廊工程总体要求及入廊管线的正常运维要求。
管线设计技术标准应与管廊智能化设计标准统一,纳入管廊智能管理系统中。
第八条(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在建或建成管廊的区域,在管廊中预留规划管线位置的,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直埋同类管线,管线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入廊。
规划有管廊但未列入近期实施计划的区域,因特殊情况需单独采用直埋方式新建的管线,应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相应管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论证,一事一议且审核通过方可实施。后期规划管廊建设时按迁改工程纳入管廊统一建设。
第三章 管线入廊敷设
第九条(入廊程序)
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综合管廊项目,管线入廊使用须严格遵守管廊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提出与确认使用)
管线单位向管廊管理单位提出管廊管位使用书面申请,管廊管理单位根据管廊内管位的冗余情况为管线单位安排管线放置位置,双方现场核实情况并就入廊管线类别、规模、数量、长度等内容,填写《管线入廊核量单》并签字确认。申请新入廊的电力管线,需经管廊管理单位会同供电公司共同审核,方可入廊。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与支付款项)
管廊入廊收费单位根据管廊管理单位与管线单位签字确认的《管线入廊核量单》,与管线单位签订正式的《地下综合管廊使用合同》。核量单及合同为经联席会议备案的统一制式版本。
管线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时限及时付款。对无故拖欠且催款无效的,管廊入廊收费单位应及时报告联席会协调。
第十二条 (还建既有管线入廊)
因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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