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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够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内容有缺失。 部分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与相应的职务、岗位不匹配,没有做到“一岗一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特别是,要按照法规要求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应该说,企业都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多数企业从目录上看还比较齐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要求上有缺失,内容也不够全面,不完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文件的要求,也没有按照规定定期组织评审、及时修订完善;二是不能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不强;三是没有得到有效运行,例如,变更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企业对制度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绝大多数企业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3、重大危险源管理不规范。 未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鲁安监发[2012]12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没有及时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没有严格落实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和备案要求。个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连锁装置和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系统,有的有系统但未投入使用。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规定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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