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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婚姻法培训课 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和消灭 我国亲属制度 婚姻家庭法概述 03 02 04 目录 01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都属于婚姻家庭法。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①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②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 (三)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 1.婚姻家庭的人身法律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2.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 (三)上述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法律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第二节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 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一)亲属特征 ①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②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制度 二、亲属特征 ①身份和称谓相对固定。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 例外: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②产生原因特定。因婚姻、血缘关系、法律拟制而产生。 法律拟制的亲属,是指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亲属制度 三、亲属分类 ①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 ②血亲。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在我国仅限于两种: 1、养父母与养子女;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亲属制度 三、亲属分类 ③姻亲。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包括: A.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 B.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 D.血亲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 亲属制度 四、直系亲、旁系亲 1、直系亲。 ①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即父辈与子辈,包括拟制血亲)。 ②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 ①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②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亲属制度 四、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亲属制度 五、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注意:离婚子女纠纷争的是抚养权,血亲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①养父母和养子女。因收养而成立,除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外,还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 A、成立原因。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且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B、消灭原因。a、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b、因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抚养成年的不消灭);c、协议解除;d、诉讼解除。 亲属制度 五、姻亲发生和终止 1、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因中介婚姻关系的发生而产生。 2、姻亲关系的消灭。 问:姻亲关系是否因中介婚姻的中止而消灭?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而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什么是婚姻? 在社会学上,婚姻泛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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