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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建设单位项目运作如何规避安全风险和责任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第一部分:一、责任的含义及认定原则 一、责任的含义 1.份内该做的事 2.份内的事做不好,应承担的后果 1 民事法律责任 3 2 二、法律责任认定原则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主要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3 2 1 二、法律责任认定原则 2、 各自的法律责任认定原则不尽相同 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其法律责任认定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一般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 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中适应较少,主要用于民事合同责任追究 。 又称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应于行政与刑事责任追究,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有关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为他们事先都是有法定责任的!所以必须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进行举证)。 虽然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在认定时是相互独立的,但一旦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就有可能出现法律责任应追究主体的多方性。 推定过错责任 适用于特殊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中适应较多,例如:总包和分包的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其民事责任是连带关系,施工单位对职工因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 必须 应当 不得 禁止 1、作为义务常用 2、不作为义务常用 三、我国法律条文中义务条款(强制性条款)的表达方式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2、《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法定职责 3、《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6、《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四、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7、《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四、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法律责任 1、《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方的多样性:政府及事业单位、房地产商、自然人等,其适用《刑法》的罪名是不一样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刑法》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事故案例 2010年4月2日,南通市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7死1伤。2011年1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该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顾某、熊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经查明,2010年4月2日,南通中集某车间探伤房在土建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正在浇筑面上的8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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