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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自学考试大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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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 绪论 1、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2、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3、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 (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4、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 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5、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 国家的教育权力,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等。 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6、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 (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 (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 (4) 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7、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 (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 (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 (5) 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8、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 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9、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1)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10、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11、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 12、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教育从这一时期才开始从传统旧教育走向现代教育。※ 13、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14、1927年蒋介石取得政权,把中央政府迁往南京。重新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等。※ 15、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声明》,2月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6、1949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教育的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 17、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18、1952年9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19、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对于教育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20、1961年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总结了1958年教改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了明确的工作方针。※ 21、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已有的教育法制备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 22、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宪法。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23、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24、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5、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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