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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与纳税筹划课件(全).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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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经济学家周教授应某公司邀请讲课对方答应讲课费7万元(包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周教授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周教授本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1-20%)=56000元。  应纳税额=56000 × 40%-7000=15400元。   周教授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注册税务师了解到,本次讲课所得7万元中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等所有支出,到成都之行的所有花销预计为3万元。于是建议周教授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只收取讲课报酬4万元,另外来回机票、食宿等支出费用,可以提供票据,让企业以报销形式支付,这样一来,周教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12000×20%×(1+50%)=7600元;   比筹划前少缴:15400-7600=7800元。 劳务报酬直接支付? 工程师孙先生本月完成了一项设计任务,按奖励办法,应取得工资、奖金31600元,按照工资薪金缴税目前的扣税标准,应缴:(31600-3500)×25%-1005=6020元,该孙先生实际取得收入25580元。 ?? 孙先生向注册税务师进行了咨询,注册税务师了解到孙先生为了完成该项设计任务,不仅自己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还请了单位朋友帮忙,向朋友咨询,和朋友讨论,朋友还绘制了部分图纸……孙先生说:“我领了这笔奖金,无论如何要给朋友表示表示,按照朋友的工作量,怎么也得给个10000元。”给了10000?元,孙先生到手的就只有15580元。 ?? 注册税务师了解这些情况后,认为该工程师取得的工资实际上有一部分是劳务报酬,可以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劳务报酬10000元,然后以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直接支付孙先生的朋友。 ? 这样,孙先生本月领取的工资就只有21600元,应缴所得税(21600-3500)×25%-1005=3520元,实际到手的为18080元,比领取31600元工资的实际到手工资多了2500元。 ?? 分地域分解收入筹划法 某公司总部在上海,在全国设立了25个分公司,2008年,该公司聘用某高校宋老师为其提供财务风险控制服务,不仅要对上海总公司还要对外地其他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该公司与宋老师签订的服务合同上明确宋老师的劳务报酬为120000元。下面看看这笔劳务报酬在上海总部一次性支付和在各地分别支付两种方式下的应纳税额的情况: 若由上海总部一次性支付时,宋老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000×(1-20%) ×40%-7000=31400(元) 若由上海总部支付20000元,各地分公司分别支付4000元,则宋老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0元,即: 20000 ×(1-20%) ×20%=3200(元) (100000÷25-800) ×20% × 20=12800(元) 共节税15400元。 案例:沈某为了创立自己的企业品牌,决定将自己的科技服务公司的门面进行装修,于是就委托朋友,精通装饰设计业务的刘某为其装修。刘某根据要求拿出设计方案后在2006年8月1日开工,2006年8月30日装修完毕。刘某在整个装修过程中提供劳务。合同约定支付给刘某10000元的劳务报酬。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科技服务公司应代扣代缴刘某个人所得税: 10000×(1-20%)×20%=1600(元) 如果在于公司签订合同时,将装修劳务和设计劳务分离出来,进行单独核算,那么筹划的结果就不一样了。 据测算,刘某对公司的装修设计劳务应为3000元,那么,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就可以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800)×20%=44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7000×(1-20%)×20%=1120(元) 如果刘某与该公司协商,将开工装修的日期向后推半个月,改为8月15日进行,那么该装修项目 就是在两个月进行的,其结算方法就可以按两次进行: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800)×20%=44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500-800)×20% × 2=1080(元) 返聘收入的税收问题 胡某原是乌鲁木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55岁退休后又被企业于2006年返聘,每月除了3400多元的退休工资外,还有3600元的返聘工资。 胡某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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