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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上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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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1.0为了能够及时掌握各区县中心、各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通信事故及第三方意外伤害等情况,并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0本规定适应各区县(市州)维护中心、各工程项目。 3.0程序 3.1事故上报方式:可用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报告。 3.2事故报告内容: 3.2.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类别、等级、现场情况; 3.2.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是否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和可能造成的对公司负面影响的评估; 3.2.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3.2.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2.5事故处理结果 4.0事故上报流程 4.1发生工伤类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及综合部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逐级上报;如需报工伤备案须在一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交至综合部行政专员处,并上报社保局工伤科进行备案。 4.2发生第三方意外伤害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及综合部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逐级上报。 4.3发生通信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负责人,并由其逐级上报,由生产副总组织进行事故责任处理并报综合部备案。 4.4对各类事故将根据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性质及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4.4.1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4.4.1.1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如违章操作等)致使本人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当事人承担主要在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者(不需做工伤认定的),事故当事人罚款2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100元; 2、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500元,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3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20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当事人罚款1000元,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5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300元;生产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4.4.1.2对于因个人主观原因(如违章操作等)致使他人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1000元; 2、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20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3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200; 3、医疗费用在20000以上的,事故当事人罚款30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500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300元;生产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4.4.1.3对于其他非人为主观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事故所在地(项目)承担主要责任,相应生产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下的,按医疗费的15-20%比例扣罚事故所在地(项目)工资,按医疗费的5-10%的比例扣罚相应生产管理部门的工资;(针对事故所在地(项目)是按医疗费的相应比例扣工资还是按医疗费的实际发生金额扣除生产收入,供考虑,管理部门建议可按比例扣罚工资) 2、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按医疗费的10-15%比例扣罚事故所在地(项目)工资,按医疗费5%的比例扣罚相应生产管理部门的工资; 3、以上扣罚金额由被扣罚中心(项目)、部门自行核算、分摊责任人。 4.4.1.4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如地震、台风等)且各中心(项目)充分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的情况下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由公司承担,不做相关处罚。 4.4.2发生第三方意外伤害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4.4.2.1因区县(市州)中心、工程项目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意识薄弱等自身主观原因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的,参照第4.4.1.2条处理; 4.4.2.2因区县(市州)中心、工程项目单位非人为主观原因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的,参照第4.4.1.3条处理; 4.4.2.3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如第三方的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破案的)导致第三方受到伤害的,参照第4.4.1.4条处理。 4.4.3发生通信事故的,视客户单位对公司的处理方案而定 4.4.3.1因发生通信事故而被客户单位扣分的,在相应的核算月度内扣除因扣分而产生的产值差额,并对主管(子项目经理)、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生产部门负责人扣罚工资500元、300元、200元。 4.4.3.2因发生通信事故被客户单位通报但未扣分的,对主管(子项目经理)、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生产部门负责人分别扣罚工资300元、200元、100元。 4.5凡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虚报或拖延不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6根据事故调查中确认的事实经过进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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