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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三理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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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三理1-2

重庆大学 土木工程学院 绪论 2001年9月建设部对全国除西藏、台湾、港、澳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检查,抽检275项工程中,共查出有结构隐患的工程14个,占5.1%;可能存在隐患的工程51个,占18.6%。 在这次检查中,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省市工程勘察违规行为占检查项目的70%以上,工程构造措施不符合规范的占40%以上,施工诸环节的违规行为占17%一60%,监理工作违规行为在40%左右。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建设市场的最大隐患,严格建设市场管理已刻不容缓。 建设工程监理基础 1、 建设监理总论 建设监理行业是专门为委托方(其中主要是工程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咨询和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服务的行业,即工程咨询业,属第三产业。 1.1中国工程监理的发展 自1988年5月提出在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同年7月建设部向全国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88)建建字第142号),从而正式提出了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发展的几个阶段 1。88年准备阶段: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88)建建字第142号 2。89年—92年试点阶段: 《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注册考试办法》、《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的通知》 3。 93年—95年稳步发展阶段: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试行 4。96年至今全面推广阶段: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建(2000)44号 等等 93-98年建设监理规模发展情况 1993年到1998年监理单位及甲级监理单位的增长情况 1993年到1998年受监理工程投资规模增长情况(亿) 1.2 概 论 1.2.1基本概念 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建设监理就是监理的执行者,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保障工程建设井然有序而顺畅地进行,达到工程建设的快好省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监理活动的实现,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①应当有明确的监理“执行者”,也就是必须有监理的组织; ②应当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它是监理的依据; ③应当有明确的被监理“行为”和被监理的“行为主体”,它是监理的对象; ④应当有明确监理目的和行之有效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执行者:政府的工程主管部门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及社会工程监理单位。 两类执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其职能与监理的内容也不相同。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职能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而工程监理单位是以它的技能、经验、管理与检测手段为基础,由监理工程师行使委托方赋予的职权,在工程实施各阶段通过各项控制措施,保证工程建设的各项目标得以最佳实现。 1.2.2建设工程监理的要点 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和其他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只有监理单位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非监理单位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一律不能称为工程建设监理。例如,政府有关部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就不属于工程建设监理范畴;项目业主进行的所谓“自行监理”以及不具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其他单位所进行的所谓“监理”,都不能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主体,他应当拥有监督管理权。也就是说,业主实施自行管理并非不可以。但是,自行管理既不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督管理活动,也不是“第三方”的监督管理活动。因此,不能将它称之为工程建设监理。特别应当指出的,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就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体而言,业主自行管理对于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建设水平也是无益的。 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委托和授权 工程建设监理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需求,始于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而建设监理发展成为一项制度,是根据这样的客观实际做出了如此规定的。通过业主委托和授权方式来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对工程建设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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