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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城镇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基 本原 则 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坚持城镇居民家庭缴费为主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保大病、保住院”的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的原则 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市)为单位独立核算。 第二条 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指参保登记缴费时0至18周岁的城镇居民。 低保对象: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指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城镇居民。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退休费、无法定赡养人或虽有赡养人但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家庭成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2009年1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后脱保的,续保时需补缴脱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并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筹资标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按80元筹集,家庭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属于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少年儿童,家庭缴纳5元,政府补助75元。 其他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0元筹集,家庭缴纳16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家庭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 第五条 在镇(乡)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的,其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所代收,并按月划转到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收入过渡户。 参保居民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数的费用,从参保当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内一次性缴清次年的费用。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各级政府补助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2007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参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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