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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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 (2019)第0103 号 二〇一九年一月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 司”或 “平煤神马集团”)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 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焦勇、杨帆律师(以下 简称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事宜进行核查验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 】第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 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 册文件表格体系(2017 年修订)》(以下简称“《表格体系》”)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订 的相关自律性规则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 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章均为真实、有效;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 说明进行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之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 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 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 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注册备案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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