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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关于规划区
根据现行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规划区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十区两县级市。
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对广州市的规划区实施规划管理。
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
(一)广州市十区范围内的镇不再编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统筹编制。广州市十区范围内的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市总体规划与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合并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不再独立编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单位可以在广州市承接具体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任务。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送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城乡规划划定的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批。在城乡规划划定的村庄规划区以外区域的村庄规划,纳入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三、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规划管理基本制度
广州市规划区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建设单位报送批准或核准立项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国家现行有效的划拨用地目录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时,可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除农村留用地项目以外,其他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般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依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的下列项目,应由建设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历史上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划条件和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或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但规划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用地。
(2)国家、省或市的重点建设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涉及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的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用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定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规划条件。
以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在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协议出让对象或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程序确定的规划条件,以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外,总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编制深度要求另行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2.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应当公示,且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修改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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