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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点程发包与承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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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点程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公司因建生产厂房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A公司同意,B将工程勘查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C设计单位和D建筑公司,并各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按时交付设计图纸,D依照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C称与A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承担责任,B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也拒绝赔偿。 [问题] (1)ABCD在承发包合同中各自身份是什么? (2)B公司发包工程项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B、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3.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概述 3.1.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概念 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其中,把某项工作交给他人完成并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报酬,是发包;承揽他人交付某项工作,并完成某项工作,是承包。发包与承包构成发包、承包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种行为。 建设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承包,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 3.1.2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原则 1.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发包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2. 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3. 建设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3.2建设工程发包 3.3建设工程承包 3.3.1承包单位资质管理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所谓资质证书,是指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承包建设工程所必需的凭证。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因其单位性质和技术、设备不同,其资质等级也不完全一样。级别不同,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以从事低资质等级企业的业务,但低资质等级的企业不能从事高资质等级企业的业务。如果低资质等级单位从事高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则会因其不具备从事高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条件,而给承揽的工作带来质量与安全问题。所以,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若违反此项规定,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3.3 建设工程程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设工程的承包形式。至于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投资组成一个法人实体,由该法人实体承包工程项目,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则属于该法人实体的单独承包,不属于联合共同承包。 1.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 2.联合承包的责任承担 3.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 4.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 3.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 3.4.1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1)依照《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发包中,发包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这里讲的“相应的资质条件”,是指该承包单位已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了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的许可业务范围,符合承包该项发包工程的条件。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活动中,不论是采取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都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只能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依照《建筑法》第一款的规定,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这里讲的“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发包单位立即纠正其违法发包的行为,将已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工程收回,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其违法应作为无效合同予以终止,至于合同因无效而终止后的损失处理问题,应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发包单位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应对其处以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建筑法》未作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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