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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及义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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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及义务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 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权利与义务为什么是法的核心问题;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理解和熟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形成正确、系统的权利义务观念。 本章的重要性(其他章节的关系) 法的特征之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 各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无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侵犯权利、违背义务 法律责任:对侵犯权利、违背义务行为给予的不利后果 法的制定:确定权利、设定义务 法的实施: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落实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难”。 权利和义务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演进的凝结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处没有直接议论权利的词句,但他们谈及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内涵 “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专门词汇”(奥斯汀) 在罗马法中,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jus”有四种意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 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 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人有出卖自己所有物的权力; 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即使它触犯了别人的审美感; 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17-18世纪:资产阶级“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与“天赋人权” (rights-in-born) ,“权利”、“人权”(human rights)作为上帝或者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传播。 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等宣布其为不可转让的权利。 近代以来英语中的right的含义及常用的表达: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天赋人权(right-in-born)、人权(human right) 总之,权利被理解为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并相继写进宪法性文件。 20世纪,对权利的理解深化 美国分析法学家 霍菲尔德 (Wesley?Newcomb?Hohfeld 1879-1918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即“要求”(right or claim)、“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换句话说,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这样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P136注释) 利益; 广义的法律权利,即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 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这可以称为狭义的法律权利; 法律权力; 自由权,即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 指什么是正义的。 相比之下,“义务”概念较薄弱,主要讨论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 法律义务成为 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霍布斯是把权利与义务对立,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20世纪50年代后,以英国法学家哈特、米尔恩、迪亚斯等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对义务概念进行了卓越研究,强调义务概念中的“应当”而不是制裁要素----从分析“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传统的法家对法律功能的阐述众多隐含了权利义务的观念。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个法律中,刑法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刑律是最基本的法律,民事、行政与诉讼等方面的法律都围绕刑律,甚至法即是刑。在这一点上,中国与以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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