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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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2715333\4\5\6\7\8\9 E-mail:office@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2018]华律字(1222-4)号 致: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2019年度第一期 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服务,就本期超短期 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现 行有效之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以下简称 “《业务规程》”)、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 “《注册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 “《工作规程》”)《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以下简称 “《表格体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 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 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1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意见书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 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 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主体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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