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文书规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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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文书规范 2014年9月 文书种类 一、公示信息更正类文书(1种) 二、举报类文书(3种) 三、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类文书(4种)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类文书(5种) 五、抽查类文书(1种) 六、年度报告书(6种) 七、其他类文书(3种) 一、公示信息更正类文书(1种) 依据:《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文书:《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此表为内部审批表,在两类情形下使用:一是政府部门自己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经核实的确存在不准确情形,提出修改意见。 二、举报类文书(3种)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文书: 1.《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当事人举报时,受理部门予以登记,举报人也可下载此表直接填写。 2.《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此审批表适用于《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企业公示信息虚假举报的内部审批。 3.《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调查结束后,将举报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时使用。 三、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类文书(4种) 依据: 《条例》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条例》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 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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