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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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9 年度 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勤律见字(2018)第333 号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90 号立信广场23 楼 邮编:361004 电话:0592-5890088 传真:0592-5890066 致: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海投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建东律师、曾凌律师作 为发行人发行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 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下称“业务规程”)、《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 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 融资券事宜进行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 第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和材料,有关副 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 2 瞒。对发行人上述声明、保证的充分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 提。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 应的意见。 4、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5、本所仅就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 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 证,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必备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9、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而编制的发行申报材料中 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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