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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合规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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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精心整理版 PAGE 范文范例 学习指导 《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合规指引》 编撰人:王立、谢凯(丰国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借款上限、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业务禁止等条文来看,监管层对P2P的监管核心还是“安全”二字。安全、合规、合法是P2P平台整改的当务之急。 受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委托,丰国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合规团队编制本合规手册,供各企业合法经营、合规整改参照使用。 特别申明: (1)本《指引》仅作为P2P网贷业务合规整改之建议,不作为任何网贷平台实际使用的正式文本,不承担因使用该《指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建议各企业在本企业法律顾问指导下使用《指引》。 一、监管框架 1、合规整改的正确态度:承认现实,认真整改 《办法》的最大意义是赋予了P2P合法身份,但同时很多严格的规定也限制了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个文件的积极意义并认真学习。《办法》是正式的部门规章,不是征求意见稿。既然已经是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得接受现实。比如最受争议的借款余额限制等问题,短期内不会更改。要端正态度,认真整改。 《办法》第44条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分要求网贷平台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起算点在地方监管部门要求整改之日。请注意,“整改”是整理不合规的行为,并非网贷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实践经验,互金领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经常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该类案件的突出特点属于法定犯罪,也是行为犯。也就是说某些网贷平台的行为业已构成犯罪的,不在整改之列,还是属于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的打击对象。 2、网贷平台定位:信息中介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与网络借贷无关,不属于本办法规制,以此区分网络资管、大宗商品交易、社交理财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这里的法人是不包括银行等有牌照金融机构的。 因此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间接借贷,不归《办法》管。我们注意到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营业务是介绍客户到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种情况与我们谈及的本办法项下的网贷平台不同,不归本《办法》管理。 另外,专门服务于理财端或者单独服务于资产端的平台,由于其不具有居间撮合的本质属性,不属于本《办法》项下的网贷平台。因此,各家互金平台应当自我审视,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认真研读本办法,不属于的,等待“放贷人条例”、“互联网资管”类监管规则出台。 3、网贷机构设立:备案+ICP经营许可,并更改经营范围 《办法》第5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即明确设立网贷机构实行备案+ICP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合法从事P2P业务的前提之一。这一规定明显让许多平台感到为难。平台要开展业务则需要跨过ICP这道门槛,没有ICP经营许可证则无法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据网贷之家必威体育精装版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而拥有ICP经营许可证的约为211家,九成的P2P平台都没有拿到许可证。据了解,主要的难点在于通信局认为P2P是金融行业,所以审批要求平台有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文,而金融监管部门又认为没有具体细则而暂停办理,不愿出这个批文,因此导致通过率极低。 各网贷平台应该积极与相关主管机关积极沟通整改,尽早拿到ICP许可证。但由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办法还没有出台,因此目前没有办法展开备案工作。但对备案的具体要求与规则,行业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事前沟通。 另外请注意,网贷平台必须修改经营范围,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4、监管体制:双负责制以及协调问题? 《办法》提出了一个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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