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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
服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本合同由盈科律师研究院 黄学宁 律师提供】
委托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_:
受托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
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
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
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
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
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
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
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
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
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
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
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
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
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
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
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
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
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
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
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
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
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
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 某某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某章第 某条条规
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
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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