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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2018年版)
2008-12-30 发布 2009-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GB50160-2008
(2018年版)
主编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9年7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北 京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局部修订。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本标准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增加及主要修改的条文内容如下:
PAGE \* MERGEFORMAT19
2.0.35 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工艺装置(单元)
全厂重要设施
明火
地点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罐
液化烃储罐
可燃气
体储罐
液化烃及甲B、
乙类液体
灌装站
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
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备
注
甲B、乙类固定顶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顶
全压力式和半冷冻式储存
全冷冻式储存
>
5000
m3
>
1000
m3
~
5000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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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m3
~
1000
m3
≤
500
m3
或
卧
式
>
20000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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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m3
~
20000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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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m3
~
5000
m3
>
5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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