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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败诉反垄断案! 反垄断法 问题: 1、反垄断法目的是什么? 2、反垄断法是反所有的垄断行为吗?标准如何认定? 3、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哪些? 4、反垄断法有否适用除外或域外适用 一、反垄断法的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和分类 1、经济学:一种市场结构 产生:牟取超额利益→自由竞争扭曲 利:促进竞争、提高生产力 危害:妨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整个社会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3、垄断特征 1、垄断以竞争的存在为条件; 2、垄断是竞争的对立物,但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 3、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4、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有些垄断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豁免的范围。 4、垄断的分类 (一)按成因分为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二)以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分为短期价格协议、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 (三)以垄断行为的形式特征分为协议垄断和经济优势的滥用 (四)以垄断的地域状况为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以国家对垄断的态度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5、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了垄断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都属于竞 争法调整的范围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构成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两者的目的都在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反垄断法属于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尤其是侵权行为特别法)。不正当竞争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范畴内的异常行为;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与竞争不存在任何相容之处,很难纳入竞争的范畴。 3、垄断 3从主体条件来看,不正当竞争的实施者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而垄断的实施者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 4从法律的态度来看,垄断尤其是垄断市场结构,并不一定违法;而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概况 认定垄断的基本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察去判断。 本身违法原则只是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即从反垄断法目的出发,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进行辩解。如: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 (2)合理原则最早由美最高法院在“美孚标准石油案”中提出。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即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限制性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 某些市场行为虽然含有一些限制竞争因素,但如果没有超过法律上、商业上认定合理的限度,不会实质导致消弱或消灭市场上的竞争,就不判定为垄断行为 ,也不进行法律制裁。意味着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必然地受到法律的谴责,只能在分析限制竞争是不合理的情况下对其予以规制。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四)行政性垄断 1、定义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2、特征 (1)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出面或口头协议、决议外,还包括协同一致的行为; (3)垄断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3、分类 按照参与协议的主体,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1)横向协议 横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和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垄断协议豁免 1、定义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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