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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性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 公元前1296年,埃及国王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皇帝哈图苏尔三世缔结的条约,是现完整和最早的国际条约。 一、 国际法早就存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名称 英文名: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拉丁文名:Jus Gentium 与jus civile相对 中文名:最早为“万国公法”,从日本引入“国际法”名称 国际法名称的由来 (一)万民法(jus gentium) 国际法之父----荷兰学者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二)万国法(law of nations) (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1780年,英国法哲学家边沁(Bentham)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首先使用 丁韪良 中国古代就存在零散的国际法规范,但由于不成体系。近代国际法是西方传入中国的。当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使用的名称便是“万国公法”或“公法”。 在日本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学习中国,称国际法为万国公法,后改称国际法。清末,日本的这一名称回传中国,国际法便成为沿用至今的名称。 名称在中国的确定 三、国际法的定义 从渊源出发定义:《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从主体出发定义:国家间的法 从调整对象出发定义: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综合定义:国际法是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主要表现形式、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不隶属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和法律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法与国际礼让 区别:国际礼让不是法律,违反了不构成违法,不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联系:相互转化 国际法与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 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 国际私法可以上升为国际法(国际私法条约) 国际法与 transnational law 跨国法不是严格的科学概念,多用于学术上; 跨国法包括所有涉及外国的法律规范,不限于主权国家之间; 含义不是很确定 国际法与supranational law 超国家法是由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制定的; 超国家法效力高于成员国国内法,并可直接适用; 欧盟法最接近于超国家法 国际法与world law 世界法是由一个世界政府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 世界法只是一种理想; 国际法不是世界法,而是国家间法 当今世界不存在世界政府和世界立法机关 联合国法也不是世界法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是经济法的分支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范围广大,类似于跨国法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关系 国际法调整国际社会中的国际关系; 国际社会不同于国内社会:无政府社会 国际关系并非全部由国际法调整:国际道德、国际礼让、国际政治等 国际法受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巨大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 (二)国际法的强制性   1、否定意见 霍布斯 (英) 16——17世纪 普芬道夫 (德) 16——17世纪 奥斯汀 (英) 19世纪 2、肯定意见 奥本海 (英) 阿库斯特(英)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 3、法律依据 国内法:各国宪法皆确认国际法的 拘束力; 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前言:我联合国人民决心, 尊重由条约及国际法其他渊源之义务,久而弗懈。 4、实践 当有国家违反国际法时,众多的国家予以谴责和制 裁;违法国家则通常会极力辩解,而罕有公开承认自己行 为的非法性。这些都说明,无论是守法国家还是违法国 家,都不否认国际法法律性。 1、道德和舆论制裁 2、外交制裁 3、经济制裁 4、军事制裁 (二)国际法的强制性 当有国家违反国际法,国际社会对其进行谴责和声讨,指出其违法性。这种道德和舆论的制裁对于很多违法国家来说可能奏效。国家为了自己的国际形象,慑于国际舆论而停止违法行为的事例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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