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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当究竟是当户的权利还是义务? 典当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来规避风险: 1、当户与典当行应事先对绝当后息费收取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典当行按照自己的标准继续收取绝当后的综合费用和利息。 2、典当合同没有约定时,典当行可主张按照《合同法》规定继续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建议: 绝当后,典当行应在绝当后三个月内对绝当物采取处置措施,典当综合费计算至典当行债权全部收回之日;典当行在绝当后三个月内未对绝当物采取处置措施的,典当综合费仅计算至绝当后三个月,此后典当行无权收取综合费。 典当行应否及时处置当物问题。 典当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来规避风险: 1、典当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处置当物。2、对需要延期还款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当手续。 3、也可考虑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处置当物的期限,并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处置。 法律问题9:逾期违约金约定效力问题 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大致包括三种情形:当户因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如协助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当户因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如支付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用等)和当户因到期未续当也未赎当的。这里主要研究的是当户因到期未续当也未赎当而造成绝当的情况。 目前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会支持逾期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如2009年河南汇丰典当有限公司诉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判决从2008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按逾期息费的1‰支付违约金。但有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却未全部支持。 案例10:北京海泰典当有限公司与王玉合、于春兰典当纠纷案 本院认为部分: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海泰公司与王玉合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典当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王玉合将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海泰公司并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后,有权取得当金,但王玉合亦应履行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义务。涉案债务发生在王玉合与于春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至于王玉合与于春兰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于春兰偿还的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海泰公司。 典当期限届满后,王玉合三次续当,但最后一次续当期限届满后,王玉合在5日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本案当物即为绝当。在当户绝当时,海泰公司有权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实现上述债权。此外,海泰公司与王玉合签订的房屋抵押典当合同第八条规定:“逾期甲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综合费和利息仍按约定标准支付,并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逾期服务费(违约金),直至甲方自觉履行债务,或被执行完毕之日止”,为此王玉合应按上述约定支付所欠综合费用和利息,海泰公司要求王玉合归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应对策略: 1、在典当合同中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约定违约金。 2、将逾期赎当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分开约定,并约定与其他违约金互相独立。 3、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过高,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妨考虑放弃一些,讲究诉讼策略,不要提一些明显得不到支持的诉讼请求。 4、要注意典当行在客户出现违约情形后,要针对此情形做好证据保全,为以后主张违约责任做好准备。 法律问题10:典当物灭失的法律后果问题 当物灭失大致分为四种情形: 1、可归责于典当行的情形,即因典当行保管当物不善而导致当物灭失; 2、可归责于当户的情形,即当物由当户自身负保管义务,如房地产典当和财产权利典当,因当户保管不善导致当物灭失; 3、因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行为导致当物灭失情形,这种情形无需区分当物系由典当行、当户保管,此种情形还包括典当行委托第三人保管,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当所引起的当物灭失情形; 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当物灭失情形,此种情形系指因不可抗力导致当物灭失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可归责于任何人。 1、当物灭失归责于典当行情形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2、当物灭失归责于当户情形 对于当物灭失归责于当户情形,典当行有权继续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 以上分析均是基于法理上的分析,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供援引,典当行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以防止法律风险的发生,应重视典当合同条款的拟定,对典当物灭失的法律后果在典当合同中与当户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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