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保证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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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质押人为单位时签署) 编号:公委质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质 权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邮 政 编 码:26607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新军 电 话:0532传 真:0532 为了确保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 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1条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委托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元)。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2013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3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质押财产 第4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动产质押清单》; □《权利质押清单》; □《仓单质押清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 □《 质押清单》。 第5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6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大写)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五章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第7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 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第9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10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 第六章 质权的实现 第11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12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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