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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共卫生法律规范
第二章 公共卫生法律规范
第一节 环境卫生监督法律规范
一、环境卫生监督和环境卫生监督法规
(一)环境及环境卫生监督
现代环境主要指有人类活动的生存、生活 (含居室)和工作的各种环境。
环境卫生监督是指各级环境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授权对辖区内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卫生状况及其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卫生法规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和管理,并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环境卫生监督制度,仍沿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
理,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级防疫站负责日常监督、监
测和业务技术指导的模式。
环境卫生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防性卫生监督
环境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对民用建筑、公共场所
服务性行业、新建工程项目、水源等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把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不卫生的问题消除在规划实施、建设项目设计过
程。
2.经常性卫生监督
环境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卫生法规对公共场所、化妆品生产经营
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医院污水处理单位执行国家相关卫生法
规和标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运用环境卫生学以及其它相关学科的理
论和技术,对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医院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
理和粪便无害化处理进行的卫生监测。
(二)环境卫生监督法规的概念
国家为了提高生活环境卫生质量,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居民健康而制
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环境卫生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实施环境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有:《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办法》和 《全国环境卫生监测站工作条例》等。
二、环境卫生与环境卫生法制建设历程
我国的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是为控制和预防各类传染病,结合群众
性卫生运动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毛泽东的 “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
1
少疾病,提高卫生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著名题词是对这一过程的精
辟概括。
上世纪 50~60 年代中期,环境卫生监测主要偏重于对我国各大城市大
气中 SO 悬浮颗粒物污染水平的调查研究工作和对一些重点企业所排放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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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污染物如氟化物、氯气等对周围大气的污染水平、对周围居民呼吸系疾病
的影响、以及应限定的卫生防护带距离的研究工作。进入 70 年代,卫生部
组织有关省,市卫生防疫站,对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等水系,以及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沿海地区进行了连续五年的污染调查。同时,对
各地所辖区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以及城市空气质量进行了监测,
积累了大量数据,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1973 年国家计委、
建委、卫生部发布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同年8 月,在全国环境保护
会议,拟定了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1979 年颁
发 《中华人民共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同年,我国参加 “全球环境监测系
统”,并由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先后组织开展长江、黄河、珠江、太湖四
大水系的水质和北京、上海、沈阳、西安、广州五城市的大气监测,并定期
向世界卫生组织报送监测数据 (后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自1993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国家环保局报送)。
自1980 年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环境卫生监测站,围
绕保护环境、预防疾病、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这一主题,重点开展了环境污染
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研究,城市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的卫生监督以及对农
村饮水卫生和垃圾、粪便的无害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在这一时期,国务院、
卫生部先后颁布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环境卫生监督法规,修订了有关公共场所、
生活饮用水、化妆品等方面的卫生标准,1986 年 11 月 18 日卫生部正式颁
布实施了 《全国环境卫生监测站工作条例》,各地依据条例健全机构,依法
开展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环境卫生监督监测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1989
年国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7 条规定,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除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还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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