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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综述 2009年4月15日 主要内容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变过程 1.1.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涵 1.2.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模式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2.1.晚清政府的政府行政诉讼制度 2.2.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 2.3.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涵 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思想、经济水平、政治模式、风俗习惯以及地理环境等因素差异很大。因而它们的行政诉讼制度从行政审判机关到受案范围等内容和形式都大不一样。甚至可以说,世界上既没有完全相同的两部《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完全相同的行政诉讼制度。因之,世界各国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解和界定亦就大不相同。 在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是指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适用独立的行政法体系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在德国,行政诉讼制度与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因此 二者具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一般亦指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解决不属于宪法范围内的公法争议的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涵 在美国,行政诉讼制度是指行政机构就涉及相对人权益的有关问题依照行政程序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裁决的制度。而其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普通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的裁决的制度。 在英国,实务界和学术界并无确切的行政诉讼概念,类似于法国那样明确规定由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与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相对的行政诉讼制度在英国并不存在。但是英国同样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一般称为司法审查制度,亦即普通法院通过行使上诉管辖权和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制度。 在日本,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与行使行政权相关,由于行政厅做出违法行为或对违法不作为的结果,使国民的具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国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理行政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合法性。以排除违法状态,救济国民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涵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最初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术语的引进、还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引进,都是晚清政府时期,在近代化过程中对欧洲大陆法系和日本法律制度移植度的推行借鉴的结果。目前,对“行政诉讼”概念的界定。我国法学界有5种代表性的观点。其中,一般认为由司法部统编法律教材提出的相关界定属于主流和权威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判的活动。有学者指出,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关于“民告官”的法律、原则,规定以及理论有机体。其外延大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涵 我的观点是: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处理官民纠纷的法律机制,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法典》而且还包括其他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不仅指静态层面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动态层面的行政诉讼实践;不仅包括外化的行政诉讼的物质设施,而且还包括内化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趋向。总之,行政诉讼制度是指与 “民告官”有关的法律理念、机制、体制、制度、原则、规定、设施及其实践活动的总和。 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模式 世界各国的政治格局、经济水平、人口素质等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受到具体国情的影响,各国走向或者选择不同的现代化变革模式。有的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走的是内源性的变革模式,即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其外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有的国家走的是外源性或外诱的现代化道路。即是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思想和政治变革并进而推动经济变革的道路。又称外诱变迁,其内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结合几个主要国家具体的现代化历史过程,总结抽象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规律。对于法制前现代化国家进行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价值。 法国的社会演进型变革模式 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最早,由行政审判实务形成的大量重要行政法原则,对其他大陆法系甚至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制度影响深远,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当然,可以进一步说,法国亦是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国家的典型代表,不仅是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具有典型性,而且其通过社会演进型道路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也具有典型性。 英国的社会演进型变革模式 英国是宪政制度的母国,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尽管英国的法治传统较之法国有着很大的不同如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政治格局、历史背景等颇具保守特色。因此,总体上讲,相对于法国暴风骤雨、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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