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期直通车业务协议书(机构投资者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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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建设银行银期直通车业务协议书 (机构投资者用) 甲方:(机构投资者) 乙方:(期货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期货交易规则,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和丙方共同提供的银期直通车业务系统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银期直通车,是指将丙方核心账务处理系统与乙方期货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期货投资者通过多种委托方式在其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二条 甲方保证自己具有合法期货交易资格,并按照丙方有关规定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乙方有关规定在乙方开立期货资金账户;乙方保证自己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按照丙方有关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期货投资者的期货交易结算资金;丙方保证自己是合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和代理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三方均保证自己不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甲方开通银期直通车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为: 开户行: , 户 名: , 银行账号: 。 甲方开通银期直通车业务的期货资金账号为: 开户期货公司: , 户名: , 资金账号: 。 第四条 银期直通车的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通、取消、查询开通情况、变更签约信息、银期转账、期货资金余额查询等。 第五条 甲方使用银期直通车业务前,须通过丙方开户网点办理开通手续。通过丙方开户网点开通时,由甲方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和预留印鉴的银期直通车业务开通申请表、甲乙双方已盖章签字的《银期直通车业务协议书(机构投资者用)》,到丙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开通手续。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的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必须一致。 第六条 甲方取消银期直通车业务时,须由甲方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和预留印鉴的银期直通车业务取消申请表到丙方开户网点办理取消手续。当日有转账业务发生或欠费的,当日不能取消。 第七条 甲方开通银期直通车业务时可以选择允许或不允许从期货公司端发起转账交易。选择允许从期货公司端发起转账交易后,将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委托渠道进行转账。如需变更该转账权限,可通过丙方开户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变更。 第八条 甲方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可以与多个期货公司的期货资金账户建立签约关系,但在一个期货公司内只允许和一个期货资金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第九条 丙方和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质的银期直通车业务服务,按照甲方指令进行正确的交易处理,并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进行管理,提供对账、查询等服务。甲方可在丙方开户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银期直通车业务。 第十条 丙方按照甲方申请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及时将甲方的交易申请处理结果发送给甲方约定的短信号码。该通知仅作为提示参考之用,实际交易结果以乙方和丙方系统记录为准。该服务为收费项目,丙方同意给予一定的免费试用时间,但丙方保留试用期后收费的权利,具体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丙方公告为准。甲方可以根据自主意愿,通过丙方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开通或取消该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在开通银期直通车业务时,须自行输入期货资金密码,以后通过乙方发起转账交易时,乙方须校验甲方的期货资金密码;甲方通过丙方网点发起转账交易时,丙方须校验甲方的银行预留印鉴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发起转账交易时,丙方须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相关规定校验甲方相应密码。凡使用上述密码或预留印鉴进行的银期直通车有关交易,均视作甲方办理。甲方应妥善设置、使用、保管上述密码和预留印鉴,及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甲方发现密码、预留印鉴泄露、遗失、被盗用等情况应及时挂失或终止业务,乙方和丙方对非乙方和非丙方原因导致的上述情况以及挂失或业务终止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银期直通车系统按照“谁发起,谁审查”的原则,由交易发起方对交易指令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指令接受方有理由相信:交易指令发起方发来的任何指令,均是经期货投资者本人同意、并经发起方审查确认的。甲方同意丙方依据其交易指令对其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处理,同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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