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管理“四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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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实行建设监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新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建设项目招标招制是一种有竞争的全面包干责任制,就是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承包单位投标。双方都以平等的法人地位,以各自的利益为基础,按招标提出的或商定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及报酬、责任签定合同,双方按合同承担经济责任。 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以下条件: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除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含小(2)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2、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涉农项目中需要当地直接受益农民投资、投工、投劳的施工部分;   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相应资质等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合同制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在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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