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企业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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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40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46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十二、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十二、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十三、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把握条件:不停不安全,企业不执行。 把握程序:本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书面形式,停电的应当24小时前书面通知。 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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