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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信息披露课件
一、持续信息披露概述
(一)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有哪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相关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强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但不强制披露);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例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对外投资公告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哪些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企业、大股东与董、监、高的职责分别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披露,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并应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五)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非公办法》、《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信息披露的操作流程?
根据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公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挂牌公司准备好披露文件后, 应将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公告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其中电子文档包括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正文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送达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对拟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披露文件包括文件正文(PDF格式)及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的正文自动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具体操作流程示意图如下:
(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如何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依托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自律监管。
具体方式为:主办券商进行事前审查和把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事后审查和监管。在监管实践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探索出了由监管员对挂牌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方法。
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以主办券商来划分监管员对挂牌公司的监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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