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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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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回”责任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召回不同于“三包” 1、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释: 召回 经营者的义务:报告、告知、处置 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 二、“召回”责任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2、第十九条: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所称的大件商品目录以及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010年浙江首批向消保委投诉的251位丰田车主均已获得损失补偿。补偿内容主要是因召回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补偿方式包括丰田提供的3选1售后服务项目,也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个别4S店还给予现金补偿,金额200~300元。这是中国第一例召回经济赔偿事件。 二、“召回”责任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3、对应十九条的是三十三条,三十三条是经营者被动的召回 三十三条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五十六条(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4、十九条处罚: 民事责任,“明知”的还销售,就构成了欺诈, “五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举证责任(举证倒置)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二十三条第一款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十三条新增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举证倒置)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说明 1、修改意见明确 2、看起来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举证责任重 4、如何平衡双方利益 5、“耐用商品” 6、本条款不是民事责任的问题,主要解决举证负担的分配,解决举证责任的问题。 四、“三包”责任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新法“第二十四条”(原法二十三条和四十五条合并)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四、“三包”责任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说明: 1、“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是非严重质量问题。 2、“三包”范围扩大(重要) 原来“23+1”种:95年 18个: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001年移动电话、固定电话;2002年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家用视盘机、音频放大器、扬声器);2012年汽车;外加2010年农业机械产品 四、“三包”责任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不仅局限于退货、更换、修理,还有“等” 顺序调整,原来包修、包换、包退——现在是退货、更换、修理。 3、对于以外的商品 七日内“一般质量问题”——退货(首选) 七日外“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合同法》 94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 另,原法第45条“两次修理” 四、“三包”责任 第三部分 经营者的义务 4、“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财产转移已收到货为准 举例:判断实际收货日期规则: 1) 京东快递配送或者自提的订单:以客户实际签收日期为准;? 2) 非京东配送的订单,按照第三方物流平台显示的实际到货日期为准。如果第三方合作伙伴不能有效返回签收日期,则京东客服根据距离等因素和客户人工确认实际到货日期。 5、第三款“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对应原45条“大件商品” 无问题的有条件退,有问题的免费退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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