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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制结构失衡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第一,商品税属于生产税包含在价格之中,税负过重会干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这也是企业感到税负重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居民工资与收入的提高,还会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间接税对贫富差距会产生逆向调节。这是因为,间接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而穷人与富人之间的恩格尔系数相差巨大,穷人的恩格尔系数要大大高于富人,从而穷人购买消费品中承担的税负与其收入相比,要大大重于富人。这必然会加剧贫富差距。 第三,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间接税比例过高,会鼓励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追求GDP,而不是提高经济效益和居民收入,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四,间接税与价格捆绑在一起,会抬高价格水平,容易引起通货膨胀。 第五,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而具有调节职能的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目前在税收收入中占比很低(5.9%),居民财产税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在此情况下,很难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这就要求,按照十八屆三中全会《决定》的部署,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三)目前我国已具备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条件 1. 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 从税收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农耕时代,以土地和人丁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为主体; 在资本主义初期阶段,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间接税为主体; 到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和财富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因而,当代西方国家都以所得和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现代直接税为主体。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超过6000美元,处于中等偏上行列的国家,这与其他国家历史上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 例如,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分别在人均GDP达到4500美元、4000-5000美元、1100美元、5000美元左右时,进入双主体税制结构形成期;南非、巴西和俄罗斯则均在人均GDP达到3000-4000美元时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可见,目前我国完全具备实现双主体税制结构所必需的经济条件。 2. 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所需的征管条件已基本具备。 税制结构的优化需要必要的征管条件支撑,不过,税收征管水平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税制设计与税收征管相比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税制运行的过程中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遵从度,过分强调征管约束会滞缓税制结构的优化。 从各国税制发展的历史来看,税制结构的优化并不以征管条件的成熟完备为前提,相反,以税制结构优化为目标启动的税制改革可以“倒逼”征管条件进步。 例如美国是最早应用计算机网络加强税收征管的国家,但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才具备该技术,且在该时期之前美国已形成了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与当今我国的征管水平不可同日而语。 三、关于税种的配置与改革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可能实现的。《决定》明确提出,这一次深化税制改革要以“稳定税负”为前提,在此前提下,主要进行税制内部结构的优化调整,即在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需要通过税种的合理配置与改革来实现。 (一)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即“营改增” “营改增”,是当前我国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是减少间接税比重的最主要举措。 根据试点行业2013年直接减税规模(1402亿元)测算,估计,若按全行业实行“营改增”计算,大概减税在5000亿元左右。 在“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按照《决定》的要求,将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减化税率”,同时,会伴随着税率的相应下调,再考虑到逐步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减税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左右。这必然会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负水平。 “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将为提高直接税比重,提供巨大空间。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为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可作以下几方面改革: 1.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纳模式,可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纳入综合课征范,以后再逐步扩大,其他所得仍实行分类课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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