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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2001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2002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2003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2004年,刘汉柱归来(刘一直没有再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①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②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 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03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思考问题] 1、刘汉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满足? 2、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 3、孙秀兰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1、刘汉柱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刘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和胡仁的结婚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刘汉柱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部分能够得到满足,部分不能得到满足,其中金表、手镯、家具等应该返还给刘汉柱,但刘汉柱不能要求宋金光返还房屋,宋金光与孙秀兰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 2、刘冬梅的要求可以得到满足。《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孙秀兰与他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法院2002年宣告刘汉柱死亡,不论刘汉柱是否知道该死亡宣告,自法院死亡宣告之日起,刘汉柱与孙秀兰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孙秀兰与他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 此案最终的处理是维持孙秀兰和胡仁的婚姻关系,金表、玉镯归刘冬梅所有,家具返还刘汉柱,在刘汉柱自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刘光、刘枝继承,出卖房屋所得价款由孙秀兰、刘光、刘枝适当返还给刘汉柱,刘汉柱死亡后由刘光、刘枝继承,孙秀兰对刘汉柱的家具、出卖房屋所得价款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 2、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3、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胎儿具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4、我国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把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划分成三种。 5、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 7、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8、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1、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和被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14、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6、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人的下落,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17、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宣告失踪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19、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 20、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1、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二、单项选择题 1、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婚姻关系消灭 B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C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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