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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点
名词解释
八议: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议亲,即皇亲国戚;
议故,即皇帝的故旧;
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
议能,即才能卓越的人;
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
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议勤,即勤谨辛劳的人;
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隋书·刑法志》:﹝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按唐律注释,十恶的内容是:
①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②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③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
④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⑤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⑥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
⑦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⑧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见服制)。
⑨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⑩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秦律: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是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多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 “皆有法式”。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汉律:汉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九章律》。汉朝先后制定如下法律:1 《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定,共九篇。在法经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章律》,是一部综合性法典。2 《军法》(韩信制定,关于治军的法律)。3 《章程》(张苍制定,关于度量衡的法律)。4 《傍章律》(关于礼仪)。5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6 《朝律》(关于朝贺制度)。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制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六篇:《盗》《贼》《囚》《捕》《杂》《具》。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阶级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大清新刑律: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岗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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