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印、查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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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印、查阅

住院病历复印、查阅 业务手册 东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 2018-10-15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住院病历复印、查阅业务手册 目 录 一、服务事项名称………………………………………2 二、办理依据……………………………………………2 三、办理单位及地点……………………………………2 四、办理条件……………………………………………2 五、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2 六、办理基本流程………………………………………3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3 八、办理时限……………………………………………3 九、咨询方式……………………………………………3 十、其他事项……………………………………………4 ? ? 一、服务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印、查阅。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 〔2013?〕31号)。 三、办理单位及地点 各医疗机构病案室办理。 四、办理条件 曾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到病案室复制、查阅病历。 五、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出院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和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各1份,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原件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医疗机构病案室,病案室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可行病历复制或查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 〔2013〕31号)及《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5元。 八、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各医疗机构病案室 电话咨询: 1.日照市中心医院病案室 电话:7963936 2.东港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2220172 3.日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2217838 4.石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8831193 5.秦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电话:8370119 6.南湖中心卫生院 电话:8581200 7.三庄中心卫生院 电话:2957057 8.涛雒中心卫生院 电话:8651293 9.后村中心卫生院 电话:8831091 10.河山镇卫生院 电话:8536120 11.陈疃镇卫生院 电话:2957957 12.西湖镇卫生院 电话:8851073 十、其他事项 1、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 医嘱单 、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出院记录、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2、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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