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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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1 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第六章 常见危险作业安全知识 3)高处作业安全三宝 (1)安全帽:质量好、佩戴正确。 (2)安全带:检查、水平拴挂、高挂低用。 (3)安全网:型号、安装合格、承重合格。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 * – 08 主要负责人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 * – 09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 * – 10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 * – 11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 * – 12 从业人员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 – * – 13 安全管理人员违法处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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