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办法(2017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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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 ―PAGE 1― 附件1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办法 (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以下简称“关键技术”)是电力建设工程科技创新的核心技术,为规范关键技术成果的评审,正确引导关键技术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研制关键技术成果的申报、评审。 第三条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组织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 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促进电力建设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七条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多家单位共同研制的成果,应由一家主要研制单位申报,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不应大于10人。 第八条 关键技术成果应是企业自主研制应用、相对成熟的技术成果,并通过企业内部评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报评审关键技术成果: 1. 拟申报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 拟申报国家级工法。 3. 拟申报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电力建设工法,应用实例不足2个工程。 第十条 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 1. 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 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 电力调度、运行、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形成的成果。 4. 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5. 电力建设相关地质、气象、环境等自然科学及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6. 未在工程中实际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成果。 7. 不符合本办法评审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成果。 第十一条 已通过相关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评审的关键技术成果不需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申报表(见附件1)。 成果文本(包括研制背景、技术原理、创新亮点、工序流程、操作方法及试验检验结果等)。 3. 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1)性能指标测试报告(涉及性能、指标的成果需提供,由有能力资格的测试机构出具报告); (2)评价测试报告(计算机软件技术成果需提供,由有资格的软件评测机构出具); (3)工程应用效果证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4)发明专利或成果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需提供,查新报告应由技术情报部门出具); (5)成果相关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 (6)企业内部关键技术评审报告(申报单位出具); (7)经济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分为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及审定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关键技术成果评审,着重对成果的正确性、创新先进性、成熟可靠性、工艺原理科学性、工序流程合理性、应用广泛性、节能减排合规性、文本结构逻辑性、证明文件有效性、经济效益等十项内容进行定量评分、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结论分为四个等级。评审总得分95分及以上的为国际先进水平;90分及以上的为国内领先水平;80分及以上的为国内先进水平;8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组建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中遴选,专业应涵盖申报成果的各相关专业,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主任委员应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常委担任。 第十八条 网络评审阶段。 1. 网络评审阶段包括申报成果预审、成果网络评审两项工作内容。 2.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覆盖情况组织若干网络专业评审组,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3. 网络专业评审组对本组申报成果进行预审及网络评审,每项成果应由不少于5位专家进行评审。 4. 评审专家分别对申报成果进行独立评审,填写“网络评审表”(见附件2)。 5. 申报成果预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进行成果网络评审及评分。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阶段。 1. 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扩大会议。根据成果专业覆盖情况组织若干专业审核组,逐项对网络专业评审组形成的“网络评审表”的内容进行统计、整合及审查,形成“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报告(初稿)”(见附件3)及“网络评审结果专业汇总表”。 2. 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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