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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正版音乐光碟.PDFVIP

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正版音乐光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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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正版音乐光碟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購買正版音樂光碟的消費者,其所獲得的權利,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之「著作物 的所有權」,而非該音樂光碟片內容歌曲之「著作的著作權」。該特定音樂光碟 片的「所有權人」,必須在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內,使用該音樂 光碟。 例如音樂光碟片所有權人為供自己欣賞,可以將該音樂光碟中的歌曲「燒錄」在 另一片光碟片上,或是「轉檔」成為 MP3 的檔案格式「儲存」在 MP3 數位隨身聽 中,這種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 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音樂光碟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 造成製作該音樂光碟的唱片公司不利的影響,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其上述的重製行 為,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是為了分贈友人而「重製」音樂光 碟的行為,便不符合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但是,特定事實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 如果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依據該案件 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加以認定。 案例事實 王樺就讀於某大學一年級,由於非常喜愛聽流行歌曲,上週末他花了新台幣三百 五十元整,向炫音唱片行購買了一片快樂唱片公司最近製作發行的某著名歌手名 為「情傷」的音樂光碟。 由於深怕該原版音樂光碟因使用不慎而造成磨損,王樺便利用自己個人電腦中的 燒錄機,將該音樂光碟中的所有歌曲,在另外的一片光碟上重新複製一份,以便 加以保存,供自己往後使用家用音響,在家中欣賞該音樂光碟中的歌曲。 由於王樺另外還有一個MP3數位隨身聽,他便利用電腦軟體程式,將該音樂光碟 中的所有歌曲,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然後儲存在該MP3數位隨身聽中,以 方便自己在戶外活動時,仍然可以隨時隨地聽到喜歡的音樂。 王樺得知其同班同學李群、蔣家瑜、袁如欣也想要買上述這片音樂光碟,王樺基 於「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心情,於是就很熱心地使用自己個人電腦中的的 燒錄機,將該音樂光碟重製了三份,分送給三人,每人一份。 王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的上述行為,是否正確? 法律分析 首先,必須區別「著作物的所有權」與「著作的著作權」,兩者在法律意義上的 不同。 案例事實中,王樺花費金錢向炫音唱片行,購買了一片音樂光碟,根據他與炫音 唱片行之間的買賣契約關係,王樺所取得的權利,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亦即 「著 作物」)的「所有權」,而非該音樂光碟片內容歌曲(亦即「著作 」)的「著作 權」。 根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 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上述所謂的「法令限制」,包括 了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王樺雖然是該特定音樂光碟片的「所有 權人」,但是他使用該音樂光碟片時,也不可以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普受年輕人喜愛的流行歌曲,是一項集詞曲創作人與表演人的藝術創作,其中有 歌詞創作人所創作的音樂著作、曲譜創作人所創作的音樂著作,樂團的伴奏表 演,歌手的演唱表演,上述的每個創作,原本都是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著作」。 在流行歌曲製作的實務上,大多係由唱片公司出資,並依照訂約雙方有關著作權 的契約約定,由唱片公司取得上述歌詞創作人、曲譜創作人、樂團、歌手的讓與 著作權或授權利用後,加以最終錄製完成,而成為一種「錄音著作」,製作該錄 音著作的唱片公司,亦即案例事實中的快樂唱片公司,便是該錄音著作「情傷」 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 發表後五十年。案例事實中,「情傷」是快樂唱片公司最近所製作發行的錄音著 作,故應尚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內。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 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 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不論重複製作的方式如 何,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MP3的全名為MPEG Layer 3,是一種聲頻壓縮的檔案格式,以MP3所製作的音樂, 雖然其音質效果與原音重現仍有些微差異,但是由於其差異人類的聽覺並無法察 覺,而MP3卻可以將一個60MB的音樂檔案,壓縮成約4MB,大為節省儲存音樂 檔案所需的空間,故MP3成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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