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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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原因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理论源于德国,186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标罗(比洛)在他的《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 比如: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原告、被告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分立与统一相结合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分立性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统一性是指多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互协调,统一于为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基础之上。 3、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人民法院是诉讼的参加者,又是诉讼的主持者,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 1、一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仅指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德国科林倡导 原告 被告 2、二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 院与被告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德国普兰克倡导 法院 原告 被告 3、三面法律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法院和原告; 法院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三者之间。 德国瓦西和德根科尔伯倡导 法院 原告 被告 4、诉讼法律状态说 德国学者哥尔德施密特于1925年在他的《法律状态》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诉讼法律状态说的理论。认为权利义务关系是静态事物的反映,而诉讼是动态的,诉讼是运动发展的状态。 该观点认为:应当用对有利判决的期待和避免不利判决带来的负担这两种观念来代替诉讼法律关系学说中的权利义务观念。该观念将诉讼行为作为当事人进行斗争的行为。 5、新诉讼法律关系说(诉讼负担) 日本的诉讼法学者斋藤秀夫提出,他认为,诉讼法律关系说将诉讼作为当事人和法院的权利义务是不够的,在权利义务之间还有一种负担。 例如:在开庭审理期日,当事人不出庭;或者出庭不进行辩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举证等,当事人会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这些都是诉讼上的负担,而不是什么权利义务。 6、多面关系说 前苏联学者克列曼提出,他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 (二)分类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5、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协助执行人) 注意:诉讼参加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一)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审判权(审理权和裁判权)、法庭控制权(组织、指挥权、处罚权等)、执行权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二)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法律监督权;抗诉权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诉讼权利:案卷查阅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申请法院调查权、证据质证权、答辩权、法庭辩论权、上诉权、申诉权、申请执行权等 2、诉讼义务:交纳诉讼费用、按时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等。 (四)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基本相同------ (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了解案情、出庭陈述等 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等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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