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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磷集团云岭建材有限公司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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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南磷集团云岭建材有限公司。
1.3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质量事故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未遂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过程质量事故、过程质量事故和一般过程质量事故。
1.3.1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品质指标不合格,并经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站对同编号水泥进行复验仍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的,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也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1.3.2未遂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属于未遂重大质量事故。
1.3.3重大过程质量事故——凡因过程控制不当造成水泥降低强度等级、改变品种或半成品主要品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属于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1.3.4在水泥生产过程中,过程质量完成情况严重超过或连续偏离控制指标范围,视其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的严重性可定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过程质量事故。
2.职责
2.1 凡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应及时、认真地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2 重大过程质量事故、未遂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写出书面分析报告,上报品质部。品质部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同时写出书面材料下发相关部室并报公司有关领导。
2.3 品质部负责公司内部质量审核和质量事故的考核。
3.实施细则
3.1通用条款
3.1.1对内部质量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或外部质量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纠正预防措施的,为过程质量事故。
3.1.2在熟料堆场或原燃材料堆场乱倒垃圾、杂物,发现一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两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1.3不执行品质部下达的质量控制指令,为过程质量事故。
3.2经营部
3.2.1进厂原煤灰份36%,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批为过程质量事故,灰份38%一批为过程质量事故;一批灰份40%或连续三批38%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2.2进厂原煤挥发份<17%,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批为过程质量事故。连续四批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2.3进厂原煤水份10%,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批为过程质量事故。
3.2.4进厂原煤SO3 2.5%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批为过程质量事故,SO3 3.5%一批为过程质量事故。
3.2.5进厂石膏SO330%,一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两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2.6进厂铁质原料Fe2O338%,一批为过程质量事故。
3.2.7凡改变原燃材料供货点,事先未通知品质部进行取样检验为过程质量事故。
3.2.8凡未按公司提供的水泥包装袋印刷版面采购包装袋为过程质量事故。
3.2.9进厂石灰石氧化钙50%,连续两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次为过程质量事故;氧化镁2.5%,连续两次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三次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而造成熟料和水泥中的MgO超内控标准,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3生产部
3.3.1因生产组织不合理而影响最终产品(包括出厂水泥和出厂熟料)质量,视其后果的严重性,可定为过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3.2未通知品质部擅自倒运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为过程质量事故。
3.3.3机动组
3.3.3.1 未按品质部下达通知及要求搭配或使用原燃材料,视其影响程度可定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和过程质量事故。
3.3.3.2未按品质部指令倒运原燃材料,视其影响程度可定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或过程质量事故。
3.3.3.3 未经品质部允许,擅自将杂物混入原燃材料中使用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对质量造成影响为过程质量事故。
3.4原料车间
3.4.1因原材料混料而影响配料,视其后果的严重性,可定为过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4.2 未按品质部通知及要求搭配或使用原燃材料,为过程质量事故。
3.4.3出磨生料(0.080mm方孔筛)细度单日合格率<9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单日合格率<70%为过程质量事故。
3.4.4出磨生料CaO单日合格率<40%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单日合格率<30%为过程质量事故。
3.4.5出磨生料CaO连续4小时超出控制指标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连续6小时超出控制指标为过程质量事故,若因此造成出窑熟料游离氧化钙连续4次2.50%(或出窑熟料KH连续4次0.89)为重大过程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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