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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业务知识(百色).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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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业务知识 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办 张雁 2014.5 一、2013年以来用地报批主要新政策和新要求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 1)明确了各级规划数据库建立以后,对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符合性审查,应以基于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且经国土资源部验收的规划数据库成果为依据。 2)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的基础上,通过《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如何判断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各种类型的合规性。 2、《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部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 该文下发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使用自治区下达的2013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县于2月21日前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到自治区政务中心且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要求的报件,参照国土资源部的做法,由建设项目所在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出具承诺,承诺加大资金投入,使补充的耕地在两年内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自治区将继续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各市要认真制定旱地改水田的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如两年内没有完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暂停该市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同时,对自治区下达的2014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4〕18号文“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件的审查,对没有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我厅将不予受理。 3、我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报批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号) 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三类情况办理审批: (一)凡是纳入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书或出具的委托办理函,组织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未纳入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计划,但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统一储备和开发经营工作的通知》(厅发〔2012〕54号)规定范围可以直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未纳入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计划,不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统一储备和开发经营工作的通知》(厅发〔2012〕54号)规定可以直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的土地,按以下方式办理: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使用土地,同时抄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由国土资源厅会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属于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凭国土资源厅答复函组织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并审批;属市一级审批的,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组织建设用地材料报送审批。 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本级土地农转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要求及经常遇到的问题 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审查报批具体审批要求: (一)报批方式(单独、批次)是否符合规定。 法律法规及文件定义: 1、批次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所申请的用地。 城市和村镇内部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工程用地应作为批次用地。 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学校、市场用地等应作为批次用地。 2、单独选址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在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外的项目用地。 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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