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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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 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原则上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 原则上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 是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能而开设的专业课程。学生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或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而确定。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我校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授课总时数除以18(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 理论课学分=授课总时数/18;实验课学分=授课总时数/36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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