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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 提 要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请求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行政救济途径在各国不尽相同。在我国,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和立法救济,以及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或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行政救济的内容决定了行政救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救济途径的意义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法律所提供的补救渠道。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从立法上明确行政救济途径意义十分重大,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 2.有利于追究侵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3.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国外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法国 在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议会救济。 2.行政途径救济。 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德国 在德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诉讼。 1.行政申诉。 2.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三)英国 英国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或可能受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得到补救 1.诉讼外救济 一部长救济:这是采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救济手段,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诉,通过部长的行为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判所救济:指在一般法院之外,由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之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 第二节:行政救济途径 诉讼内救济 一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王座法院请求用英王的名义发布“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人身保护状”等特权令而获得救济 。 二私法上的救济手段,如“阻止令”、“确认判决令” 等。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四)美国 美国的行政救济有行政上诉、国会的控制和司法审查三种途径。 1.行政上诉。 2.国会的控制。 3.司法审查。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三、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行政救济 (一)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即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 1.行政诉愿。 2.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内容十分丰富,也可分为行政内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行政上诉。 第二,行政申诉。 2.司法救济。在香港地区,通过司法途径提供行政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一般的民事诉讼。 第二,制定法上的上诉制度。 第三,司法审查制度。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三)澳门地区 根据澳门地区现行立法的规定,澳门地区居民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具体来说,可以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两类。 1.行政内救济。 2.诉讼内救济。澳门地区的诉讼内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制度。澳门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四、我国大陆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大陆的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分为诉讼外的救济和诉讼救济两类: 1.诉讼外的救济。 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信访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 2.诉讼救济。在我国,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 第三节 行政申诉 一、行政申诉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相关规定 申诉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侵害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救济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三节 行政申诉 二、行政申诉的法律特征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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