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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
(试行)
布局选址和建设规模
第一节 布局选址
第一条 普通高中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第二条 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要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第三条 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较平坦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易燃易爆品场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普通高中应独立设置。
第二节 建设规模
第六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结合贵州省地质地貌的实际情况,新建学校办学规模为60个班左右,班额不超过50人。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普通高中。
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
第一节 校园规划
第七条 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第九条 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扰。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联系便利。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第十一条 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第十二条 学校水电设施在设计中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安全、节能要求。室外水、电、煤气、热力、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第十四条 学校在遇有过境铁路、公路干线时,应距铁路300米、公路至少80米,并要以绿化带作隔离屏障。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和科技活动用地等组成。学校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合理进行规划配置。
第十六条 建筑用地应按相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学校建筑用地按建筑容积率(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0.9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
第十七条 体育运动场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场、篮(排)球场、乒乓球场、体育器械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田径场内应设置1至2个沙坑,篮球场和排球场比例宜为2:1,不应在田径场内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游泳池、网球场及其它类别体育场地。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见表2-1:
表2-1 普通高中学校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场地类别
学校规模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田径场
(含足球场)
(㎡/片)
≥300米环形、100米直跑道(足球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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